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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105 條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
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
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