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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47 條
(刪除)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47 條
(刪除)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47 條
左列債務,由妻負清償之責: 一、妻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夫妻因家庭生活費用所負之債務,如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