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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46 條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46 條
(分別財產制債務之清償)
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46 條
左列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
一、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三、妻因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