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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
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
項情形準用之。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41 條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
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
項情形準用之。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41 條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因勞力所得之財產及原有財產之孳息,為前項之所
得,適用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
結婚時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夫妻之原有財產,適用關於法定財產制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