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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40 條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
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40 條
(共有財產制之消滅時財產之取回)
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
制契約時之財產。
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
者,從其約定。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40 條
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夫妻各得共同
財產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