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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38 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38 條
(共同財產制之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
清償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38 條
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夫妻間,不生補償請求權。
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
者,有補償請求權;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