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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30 條
(刪除)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30 條
(刪除)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30 條
聯合財產之分割,除另有規定外,妻取回其原有財產,如有短少,由夫或
其繼承人負擔。但其短少,係由可歸責於妻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