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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27 條
(刪除)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27 條
(刪除)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27 條
妻之原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夫之財產清償,或夫之債務而以妻之原有財產
清償者,夫或妻有補償請求權。但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補償
。
妻之特有財產所負債務而以聯合財產清償,或聯合財產所負債務而以妻之
特有財產清償者,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為補償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