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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23 條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23 條
(各自清償債務)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
求償還。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23 條
左列債務,由夫負清償之責:
一、夫於結婚前所負之債務。
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
三、妻因第一千零零三條所定代理行為而生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