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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22 條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22 條
(婚後財產之報告義務)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22 條
關於妻之原有財產,夫因妻之請求,有隨時報告其狀況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