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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20-2 條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20- 2 條
(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