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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20 條
(刪除)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20 條
(刪除)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20 條
夫對於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
,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
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妻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