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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18 條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18 條
(各自管理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018 條
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從其約定。
其管理費用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聯合財產由妻管理時,第一千零十九條至第一千零三十條關於夫權利義務
之規定,適用於妻,關於妻權利義務之規定,適用於夫。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18 條
聯合財產由夫管理,其管理費用由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