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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16 條
(刪除)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16 條
(刪除)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016 條
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
財產。但特有財產,不在其內。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16 條
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
合財產。但依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規定,妻之特有財產,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