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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要件-契約之登記)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08 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前項登記,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