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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
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
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1000 條
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