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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0 條
(失蹤人財產之管理)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10 條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