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法院或檢察官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核發身分保密之證人保護書,雖保護期
間屆滿,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
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先採取身分保密之保護措施,如陳
報檢察官或法院未獲同意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
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