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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所稱司法警察官,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所定
之司法警察官。
本法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分
局以上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與所屬各直轄市、縣 (市) 調查處、站以上單
位、憲兵司令部與所屬各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
防總局與所屬偵防查緝隊、直屬船隊及海巡隊、海岸巡防總局與各地區巡
防局及其所屬機動查緝隊、岸巡總隊以上單位及其他同級之司法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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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