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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所稱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指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證人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
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