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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受保護之證人,於受保護前應書立切結書,表明願在偵
查或審理中到場作證,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與執行證人保護計畫相關人
員合作,並同意採取各種方式,避免被察知參與證人保護計畫等意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