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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對受身分保密之證人製作筆錄、文書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時,應
以代號為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
前項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名,載
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