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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法院或檢察官受理證人保護之聲請,應即時處理。
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事項,並依本法第十
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載明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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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