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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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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保護法 第 3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 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第 3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 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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