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8 00:1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證人保護法 第 19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
者,以偽證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訂定
第 19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
者,以偽證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