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行政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一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