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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8 條
行政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第 8 條
行政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方式如下:
一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二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四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五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