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6 條
行政資訊應依本辦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請求提供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第 6 條
行政資訊應依本辦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請求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