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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資訊,指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 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資訊,指行政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 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