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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15 條
行政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得請求行政機關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
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請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請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第 15 條
行政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得請求行政機關更正或補充之。
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
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請求更正或補充資訊之件名、件數及記載錯誤或不完整事項。
二  更正或補充之理由。
三  相關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請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請求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
後,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