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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 14 條
受理申請之行政資訊,非該受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受理
機關除應說明其原因外,如確知有其他行政機關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
函轉該機關辦理並副知申請人。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第 14 條
受理申請之行政資訊,非該受理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受理
機關除應說明其原因外,如確知有其他行政機關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
函轉該機關辦理並副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