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2 條
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鑑定,其得領之日費、旅費項目,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什費。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