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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第 6- 1 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