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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本細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修正
第 43 條
本細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43 條
本細則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