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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受委託之第三人於代履行時,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
事者,應即通知執行機關。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33 條
受委託之第三人於代履行時,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情
事者,應即通知執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