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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執行封閉時,應派員將處分
文書及封閉範圍之圖說明顯揭示於該封閉處所,並於各出入口設置障礙物
。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31 條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執行封閉時,應派員將處分
文書及封閉範圍之圖說明顯揭示於該封閉處所,並於各出入口設置障礙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