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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