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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義務人之住居者,應通知義務
人及有關機關。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28 條
行政執行處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債務人之住居者,應通知債務
人及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