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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行 終結前撤回之。但於拍定後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撤回者,應得拍定人之同 意。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24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後,移送機關得於執行 終結前撤回之。但於拍定後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撤回者,應得拍定人之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