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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
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22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時,應以一執行名義為
一案,並以一案為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