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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
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19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前,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執
行憑證移送執行者外,宜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儘量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