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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 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