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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
。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15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應以書面為之
。但執行時得當場以言詞為之,並由執行人員載明於執行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