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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 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13 條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 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