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
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13 條
執行機關為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得視事實
需要會商相關機關訂定協調聯繫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