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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
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
在場。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第 12 條
執行人員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時,應由義務人或可
為其代表之人在場;如無此等人在場時,得由鄰居或就近自治團體之職員
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