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95 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
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95 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
  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