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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
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92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
  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