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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91 條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
通知書附卷。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91 條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