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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90 條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90 條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