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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