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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88 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88 條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